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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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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服务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山东城市服务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始建于19655月,前身为山东省烟台商业职业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省教育厅共同管理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主管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高端引领、产教融合、多元办学、内涵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思想建校、质量立校、科创强校、人才兴校、开放活校、数字智校的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建设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具有国际视野、特色鲜明、人民满意的新时代高水平高职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化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山东城市服务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SHANDONG CITY SERVICE INSTITUTE。学院注册地址为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创西路60号。

第三条 学院是由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举办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产业和办学优势,聚集多方资源建设高标准校园基础设施;构建一支双师型、结构化教学团队;适应国家经济新常态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专业及专业群;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升社会服务功能。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城市服务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培养学生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遵循育人规律,鼓励创新创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八条 学院立足烟台、服务山东、面向全国,对接山东新旧动能转换服务山东十强产业和胶东区域经济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丰富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具备良好职业发展基础和职业道德,具有一定创新创业能力,适应企业行业生产、服务、管理需求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第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学院自身发展需要,依法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保持专业结构、专业规模和专业发展的合理性、适用性、前瞻性。

第十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非学历职业培训为辅,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学院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开展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动专业人才培养与岗位衔接。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细化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职业能力标准、职业资格等级、专业课程体系、实践教学环节、教学实施条件等内容,形成适应行业特征、符合产业价值链特点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范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开放办学,吸引多方社会力量参与,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高等职业教育组织与机构之间开展产学研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高标准完善教学基础设施和相关生活服务设施、教学仪器设备、校园网络及实验实训基地;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借鉴先进经验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改革;校企共享共育,建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德艺双馨的高水平双师队伍,扎实推进建设具有国际视野、特色鲜明、人民满意的新时代高水平高职学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本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的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公平享有职业规划、就业创业、心理健康等指导服务的权利;

(六)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七)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学院设施、设备等公共财产;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充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院设立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九条 学院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依法实行岗位合同聘任制,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照规定申请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职级、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社会公德;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能上能下、公平竞争的干部任用制度和择优录用、全员聘任的用人制度。学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推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薪酬制度。对不同岗位的教职员工依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分别进行德、能、勤、绩、廉综合考核,根据个人绩效实施收入分配。

学院根据管理权限,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对教师、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

第二十七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聘教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条 学院定期召开党委会议,主要对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城市服务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

学院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撤销对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与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定期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规章制度,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的计划和安排,教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学生的学籍管理,师生员工的奖励和处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拟订和执行,校产保护和管理,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行政工作重要事务。学院依法制定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其他学院领导)召集并主持召开。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责。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院工会牵头实施,学院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的双重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事务管理需要分设专业建设指导、教学指导、学术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席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研究、指导、咨询、审议和决策学院教学工作的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院领导、教学科研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生代表大会,依法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职责。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其常设机构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会)负责,学生会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城市服务职业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团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九条 教学科研机构是学院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二级院系、教辅机构、研究机构等。教学科研单位是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学院按照事业发展需要授予教学科研机构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自主运行。

第四十条 二级院系、教辅机构、研究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院长提议,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由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二级院系、研究机构设置条件:

(一)符合学院使命和目标,定位清晰,有稳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二)有高水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类专业领域中具备较强的教学科研实力;

(三)有稳定可靠的、切实的资金来源和保证;

(四)有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依据学院核定的职数,二级院系、教辅机构、研究机构配置相应职务,原则上每届任期三年,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二级院系、教辅机构、研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或者联合设立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决定。

第四十四条 二级院系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制度。二级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学院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四十七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开辟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通过开展社会服务、引入社会投资和捐资助学等增加办学经费。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审计等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坚持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接受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五十三条 学院加强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院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在参与学院事务、共享学院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院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校友系在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获得过学院荣誉职衔、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或校友工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士。校友应遵守学院校友会有关规章,关心支持学院的建设发展,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

第五十六条 学院成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院事业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加强校地共建、校际合作,积极开展对口支援、社区建设和志愿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由院长聘任。法律顾问对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与处理与学院有关的涉法纠纷。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并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凡原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共山东城市服务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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